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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江南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稿)的公告

编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3日 09:11   来源:公开   江南大学章程

  根据20231128日《教育部关于同意江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331号),我校章程(2023年修订稿)已经教育部核准通过。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章程予以公布。


江南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稿)

 

江南大学是一所拥有悠久办学历史、深厚文化积淀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源于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历经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等发展时期;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以南京大学农学院食品工业系为基础合并浙江大学农化系、复旦大学农化系、武汉大学园艺系农产加工组和农化系农产制造组、私立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等有关系科,组建南京工学院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独立建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62年无锡纺织工学院并入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1年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2003年东华大学无锡校区并入江南大学;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

学校以“笃学尚行,止于至善”为校训,以“彰显轻工特色,服务国计民生;创新培养模式,造就行业中坚”为办学理念,以建设“世界知名、中国一流、江南风格的研究型大学”为战略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南大学,简称“江大”;英文校名为JIANGNAN UNIVERSITY,英文校名缩写为J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增加校区及校址。学校官方网址为www.jiangnan.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制止、排除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学校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发挥各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课程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学设施建设;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活动;

(四)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五)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管理人员,聘用工勤人员,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及绩效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自主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公正公平、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积极推进教育评价综合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加强对二级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根据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遵守纪律教育,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有: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视议题情况参加。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处理授予学位中产生的争议;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其他依法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组织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置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学院和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一)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二)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评议和监督;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学院设立基层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的职能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设立、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其职权探讨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决策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图书馆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基地和文化展馆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组成比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比例,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聘任工作。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践行“四有”好教师标准,履行岗位职责;

(二)恪守师德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关爱学生,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以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为重点,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广泛争取公共支持,全面促进互动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推进教育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办学相关各方代表参加,作为促进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机构。董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江南大学校友是指在江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员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和各种称号的各界人士。

江南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结成的、经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旨在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母校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联系社会各界,筹措教育基金,弘扬公益精神,推动教育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图1),主体造型宛如勇往直前的帆船,象征奋进开拓,自强不息;又似一座高山,象征肩负攀登科学高峰、认知宇宙万物、探索未来世界的历史使命。标志下部卷动的波浪形似一摞书籍,体现“笃学尚行,止于至善”的精神。校标的标准色为“江南绿”(C100 M10 Y10 K60),象征学校事业发展生机勃勃,绿意盎然。

中文校名字体采用毛泽东书法集字“江南大学”。




 

学校辅标以校名英文首字母J”为设计源(图2)。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金字,本科生为白底金字,研究生为黄底金字,规格为47×14 mm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分别印有江南绿色、规定字体的“江南大学”校名、校名英译全称和校标(图3)。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江南大学校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17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吉祥物为“太湖神鼋”(图4),源于太湖地区“震泽神鼋”,象征着坚韧执着、勇于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

第十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规章制度,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校长办公室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